0771-5812611
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0号广西国际金融中心A座9楼

    HOME                REOUT              SVSTEM            FOCUS              STYLE              TRENDS              INVEST              POLICY              RIGHTS             BULLETIN          NOTICE

  
商会制度
您所在的位置是:
广西制定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交易场所、基金行业、资产(资本)管理机构等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资金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管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济,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力争每年有3—5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2010年至2014年五年内向台资企业提供3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广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广西投资的台资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广西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广西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

●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广西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广西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台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台资企业短期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台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支持,每年给予园区一定的信贷额度。

●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大对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扶持和鼓励园区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

●鼓励和支持国(境)内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各类投资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鼓励在园区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应收账款和收益权融资、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拓宽金融服务范围等。

●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现有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自身实力;完善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税费减免和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园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糖果休闲食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糖果企业协会或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龙头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可用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港澳中小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在我区投资的港澳中小企业均可享受我区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3%。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协会或港澳投资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用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方式。

●改进旅游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扩大银行卡在全区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应用,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旅游支付电子化进程,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等各地旅游服务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汽车客运、铁路等旅游交通领域的受理范围。

●推动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推进改组改制和兼并重组,支持优质旅游资源和项目向重点旅游企业倾斜和整合。充分发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平台作用。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境内外上市,自治区财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5号)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优质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我区优质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介入新兴旅游业态,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通过BOT、BLT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BOT项下民间资本各项权益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支持自治区各平台公司投资旅游业,做大做强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设立广西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稳固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灵活销售模式,促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根据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跨国游等新兴旅游特点,探索推出新型旅游保险产品。

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1)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2)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